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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优路二级建造师招生简章

发布:新乡优路教育 时间:2018-09-26 10:17:28.0 点击:216

  一、职业介绍:
  二级建造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厅、建设厅联合用印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并经注册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三、教材: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题集》,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
  《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
  四、合格颁发:
  考试合格者,获得人事部统一印制,浙江人事厅、建设厅联合用印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经注册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新乡优路教育培训优势
  课程全面,培训专业
  新乡优路教育立足长三角,应华东地区企业紧缺人才岗位的需求现状,已建立了七大培训课程体系,涵盖行业范围之广,培训专业性之强,在同类行业中堪比佼佼者。
  滚动开班,选择性大
  周六班,周日班,晚A班,晚B班,周一至周五全日制班,暑假全日制班,寒假全日制班,几十个班级,学员可根据自己时间任意选择。
  师资雄厚,教学严格
  新乡优路教育一开始就明白“教学质量高于一切”,抓师资建设是上元教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技能型师资、院校师资、双师型师资按不同课程需求合理配置,并形成了严肃、正规的教学风格。
  教学管理,服务全面
  独有的班主任制,为每个班别配置相应的班主任老师,负责学员的回访、考勤、停复课、学习监督、师资管理等后续全方位的服务。
  口碑良好,桃李天下
  优路教育是凭借严谨办学的思路,在广大学员朋友口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老学员带新学员,形成了招收学员的良性循环,办学多年,学员也遍布长三角的各个岗位。
  二级建造师考试该如何复习才有效率呢?
  复习的过程可分为这样三个主要阶段: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内容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就可以。在上课过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将老师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完整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精读的效果将直接决定考生成绩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对此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
  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理解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两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
  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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